挪用2500萬資金個人私用遭罰,以私募投資之名行挪用之實,近年案例有增多之勢
原創(chuàng)
2024-11-21 21:14 星期四
財聯社記者 封其娟
①因挪作2500萬,湖南一私募及時任基金經理各自被罰3萬;
②據前2日罰單,上海一已注銷私募及實控人也因挪用基金財產等多項違規(guī)事實各自被罰10萬,實控人還被禁入市場3年;
③年內多地監(jiān)管局因挪用基金財產處罰轄區(qū)私募,還有私募總經理因挪用基金財產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財聯社11月21日訊(記者 封其娟)今年以來,已見多家私募及高管因挪用基金財產等違規(guī)事實被罰。

湖南監(jiān)管局11月21日披露,因未按約定使用基金財產,將2500萬元挪作他用,楓石私募及旗下創(chuàng)投產品樂尚基金時任基金經理張莉麗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早在去年5月,因投資者認證、承諾收益等行為,楓石私募已被該局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jiān)管措施。

罰單顯示,2021年8月至10月,樂尚基金分三次共轉出2500萬元,按照相關協議約定,上述資金應用于收購某高級中學項目,但實際被用于某公司對江某的借款,最終流向江某等個人銀行賬戶。作為基金經理,張莉麗參與資金劃轉各環(huán)節(jié)、全過程,將2500萬元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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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監(jiān)管局11月19日披露,因挪用基金財產等多項違規(guī)事實,合益資管及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李某均被給予警告,各自罰款10萬元。因違規(guī)行為涉及金額巨大,持續(xù)時間較長,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李某為上述全部違規(guī)事實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法情節(jié)嚴重,該局還決定對李某采取三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在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yè)務、證券服務業(yè)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fā)行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中基協官網顯示,因異常經營,合益資產已于2022年6月由協會注銷。登記信息顯示,合益資產成立于2015年7月,注銷前顯示的注冊及實繳資本分別為2億元、1.02億元。從股東結構看,合益資產是一家“保險系”私募,上海雙普投資、君康人壽保險分別持股70%、30%。公開資料顯示,上海雙普投資實控人李威曾任平安養(yǎng)老保險綜合開拓部總經理等。

因挪用私募基金財產等三大違規(guī)行為,巨鯨財富及實控人倪心剛今年9月再遭處罰。給予警告之外,浙江監(jiān)管局分別對巨鯨財富、倪心剛,罰款36萬元、21萬元。

早在今年2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家私募總經理挪用公司資金的判決書。新疆豐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吳某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據悉,吳某挪用公司資金1800萬元歸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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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2500萬,基金經理及私募雙雙遭罰

11月21日,湖南監(jiān)管局同時披露了2份私募罰單,面向楓石私募及旗下基金經理張莉麗。

據罰單披露,楓石私募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案、張莉麗挪用基金財產案均已調查、辦理終結,當事人均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該局指出,湖南樂尚投資基金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樂尚基金)是楓石私募旗下一創(chuàng)投基金。楓石私募作為樂尚基金的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委派張莉麗代表執(zhí)行合伙事務、擔任基金經理。依據有關規(guī)定,楓石私募未及時發(fā)現并制止樂尚基金變更用途使用資金,已構成違法違規(guī)行為。

據中基協,張莉麗于2019年6月23日取得基金從業(yè)資格后,加入湖南盛中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但任職僅1個多月便離職。2020年4月10日,張莉麗入職楓石私募。

登記信息顯示,楓石私募是一家私募股權、創(chuàng)投基金,成立于2017年9月,2019年8月完成登記,注冊及實繳資本均為1000萬元,管理規(guī)模區(qū)間為0-5億元。登記在冊的8名全職員工均取得基金從業(yè)資格。

去年5月10日,湖南監(jiān)管局對楓石私募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jiān)管措施,并記入中國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同時要求該私募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整改報告。罰單指出,該局在私募基金專項檢查中發(fā)現楓石私募存在兩大問題:一)投資者適當性執(zhí)行不到位,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yè)投資者依據不充分;二)與投資標的公司簽訂的增資協議中明確了年化收益率。

備案信息顯示,樂尚基金成立于2020年3月28日,同年4月21日完成備案。據天眼查,楓石私募通過樂尚基金分別在2019年2月、2020年3月參與了鋰電池研發(fā)商镕鋰新材料天使輪融資、醫(yī)學檢驗技術研發(fā)商超亟檢測A輪融資,兩家均為湖南省內企業(yè)。

因挪用財產等行為,私募實控人被禁入市場3年

經上海監(jiān)管局查明,合益資管違規(guī)的事實如下:

一、挪用基金財產

合益普惠金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益普惠)與合益資管是同一實控人控制且由同一團隊管理的公司,合益普惠與合益資管辦公場地、工作人員混同。

合益資管代表相關基金簽訂相關債權轉讓、資產托管合作、資產委托處置等合同,約定委托合益普惠為相關基金所投資底層項目的相關回款提供對賬及信息技術服務,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務費,同時約定合益普惠相關銀行賬戶為代收回款賬戶。

2018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間,合益普惠實際代收相關底層項目回款合計1.05億元。2020年10月28日,合益普惠將代收的700萬元回款轉至相關基金,其余款項未及時轉還給相關基金,并且其中部分用于與基金投資運作無關的用途。

二、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合益資管委托合益普惠為相關基金所投資的底層項目相關款項提供對賬服務及信息技術服務并收取信息服務費。2018年和2019年,合益普惠共確認與“信息服務費”相關的主營業(yè)務收入665.23萬元。實際上上述服務工作屬于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的工作,并由合益資管工作人員完成,且上述費用不屬于基金合同約定的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費用。

三、未按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提供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合益資管存在基金實際投資運作情況與認申購業(yè)務申請書約定不符的情形;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存在相關底層投資項目陸續(xù)出現違約、合益資管就相關違約情況提起訴訟的情形。上述情形均屬于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但合益資管均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提供相關信息。

四、未按規(guī)定報送信息

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間,合益資管未按照相關要求,根據基金業(yè)協會的規(guī)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yè)人員信息,亦未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yè)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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