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陰陽合同?湘財股份公告澄清,涉及三個關鍵點
原創(chuàng)
2024-12-08 21:15 星期日
財聯(lián)社記者 林堅
①湘財股份稱,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與相關方簽署陰陽合同、為相關違法行為提供協(xié)助等違規(guī)情況;
②子公司也進行過多種方式的自查和核實,未發(fā)現(xiàn)湘財證券及其工作人員為相關違法行為提供協(xié)助。

財聯(lián)社12月8日訊(記者 林堅)湘財股份子公司湘財證券與云南信托的官司有了新的“劇情”。

針對近期外部對湘財證券代銷云涌系列信托產(chǎn)品時存在過錯的質疑,以及上交所緊隨其后下發(fā)的工作函,湘財股份12月8日晚間,通過公告進行了回應。公司稱,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與相關方簽署陰陽合同、為相關違法行為提供協(xié)助等違規(guī)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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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財股份媒體關注的澄清公告

有媒體報道稱,湘財證券前期在代銷云涌系列信托產(chǎn)品時,在明知相關融資方資金鏈緊張的情況下,為相關融資方借新還舊、資金空轉提供幫助,在相關合同詐騙案件中存在過錯,并提供了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據(jù)。對此,湘財股份主要明確三點:

一是,湘財證券在代銷云南信托云涌系列產(chǎn)品時與云南信托簽署了《湘財證券云南信托金融產(chǎn)品代銷主協(xié)議》,并約定了代銷費用;經(jīng)與云南信托商定,代銷費用的一部分通過財務顧問費形式收取,與廣東中誠實業(yè)控股有限公司簽署《財務顧問框架協(xié)議》及附屬協(xié)議《財務顧問費》。《財務顧問框架協(xié)議》僅是框架性約定,并未約定為涉案項目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的具體事項、缺乏實質履行內容,湘財證券也未提供過財務顧問服務。

二是,根據(jù)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本次信托產(chǎn)品有關的羅靜案刑事判決書((2023)滬刑終8號、(2022)滬02刑初83號),公安機關在相關刑事案件調查中,對各方當事人進行了案件調查,未對上述“所涉相關聊天記錄”進行認定,未對湘財證券及其相關人員采取過刑事措施,也未認定湘財證券及相關工作人員存在合謀欺詐以及協(xié)助違法行為。

三是,湘財證券也進行過多種方式的自查和核實,未發(fā)現(xiàn)湘財證券及其工作人員為相關違法行為提供協(xié)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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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財股份稱,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前期信息披露也不存在需要補正或更正的情形。公司始終密切關注相關訴訟、仲裁案件的情況,并密切關注輿情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的一系列關注與回應,源自2024年12月4日湘財股份披露公告稱,湘財證券收到民事判決書,根據(jù)一審判決,作為被告一的中誠公司需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云南信托支付回購價款,分別為1.492億元和1.937億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同時,同為被告的湘財證券對中誠公司負擔的上述債務分別承擔56%的補充責任。此外,法院駁回了原告云南信托的其他訴訟請求。

不過目前案件尚在一審判決上訴期,判決尚未生效。湘財證券將依法提起上訴。目前案件具有不確定性,最終結果應以法院生效判決為準。具體內容可參見財聯(lián)社近日《舊案新曲折:云南信托3.42億訴訟一審判獲賠,再審勝算如何?》報道。

其中,湘財證券作為云涌系列產(chǎn)品的代銷機構,是否要承擔由云南信托作為管理人的云涌產(chǎn)品的最終投資失敗風險,這在業(yè)界看來是存疑的。受訪業(yè)界人士認為,觀點的成立,也需要湘財證券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來證明在代銷云南信托云涌系列產(chǎn)品過程中,已經(jīng)履行了銷售機構的適當性管理義務,并且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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